陕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3-12-05 12: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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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及临床医学四个一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可以授予医学硕士学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9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秘书1人,并配备专职干部,以加强对学位工作的组织管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直属附属医院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人员名单经院务会审定,报请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药学院、护理系、针灸推拿系、医学技术系、英语系、人文科学系、公共卫生系等10个学位评定分委会。每个分委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根据具体情况设副主席),秘书1人,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从相应院系的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产生,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查通过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与学位课程;

4、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5、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9、审定学位授予点的申报;

10、组织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2、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科目、成绩、学分;

3、审查毕业论文质量及答辩的有关材料;

4、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提出建议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查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者的各种材料; 

7、组织申报新增学位授予点;

8、推荐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9、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及各院系分委会每次与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有关工作做出的重大决议,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票要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受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学术论文、学业成绩、毕业鉴定、导师介绍、答辩委员会决议等。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除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鉴定外,还需有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书应负责介绍申请人学术水平(包括理论及实践)、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学业成绩及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对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台港澳及外籍人员不要求);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5、可以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能写外文摘要,并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国家控制线或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6、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申请答辩时,必须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以陕西中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论文答辩不合格,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

3、未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社会调查、教学实践,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4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未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5、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而受到有关方面通报者;

6、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7、指导教师对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不予推荐,并经教研室、院系主任同意者(如指导教师、教研室和院系主任意见不一致时,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8、不符合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分委会提出的建议授予或暂缓授予或不同意授予各级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程;

2、各分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分别报告本分委会建议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人员情况。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对建议授予和暂缓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监票人、唱票人,由监票人、唱票人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程序:

1、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

2、由各院系主管领导报告本年度本单位硕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3、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①院系分委员会秘书介绍每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各委员逐个审议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包括课程成绩及课程总学分)、学术水平、论文评阅结果、论文答辩材料,以及毕业论文的真实性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每位申请人情况进行表决:是否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是否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是否建议不授予学位。

4、院系分委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5、院系分委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6、会后院系分委会秘书按学校统一规格,列表打印出学位授予情况,并填写《陕西中医学院分委会学位授予审核表》,与审核后的毕业答辩材料一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院系分委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我校为校外学位申请者组织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等所需的费用,由申请者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撤消已授学位。学位申请人对未授学位有异议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最终决议。

第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  学位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简况表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工作进程

1、每年从四月十日起办理学位申请手续,提交论文并填报各种材料,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

2、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十日进行论文评阅,做好答辩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3、五月十一日至六月一日,由各院系组织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

4、六月十五日前各院系召开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对所属研究生进行审核,研究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并将全部答辩材料提交学位办公室。

5七月一日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6、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论文答辩者,逾期不予办理授予学位手续,可转下年度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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