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中大研办〔2018 〕13号)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5-30 18: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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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平台,学校决定分类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为规范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研究生为主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二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践基地由研究生院、二级学院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协商设立,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职责明确、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践基地命名统一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研究生实践指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条件和项目。

(三)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有完善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制度,场所与设施能满足研究生基本生活、学习、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一)规划论证。由校内各培养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的单位制定建设规划,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应的规划报告。                 

(二)初步协商。学院与拟建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向研究生院提交《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表》,并草拟协议书。

(三)实地考察。由研究生院、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实践基地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根据实地考察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或学院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协议书。

(五)挂牌设立。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协议书后,向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子。

第七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

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八条 组织建设。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确定专门人员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研究生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研究生实践考核、研究生应急事件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条件建设。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与实践基地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期间所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十条 师资建设。学校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开展必要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负责的研究生培养学院与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四章  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学校给予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合作单位也必须给予适当的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 检查评估。建设周期为年,各基地根据建设目标、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企业攻关和技术改造成果、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办法及措施等方面进行自评,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自查自评报告,不上报自评报告者视为不合格。根据自评结果,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评估,给出检查评估意见,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研究生管理。在实践基地的研究生要按照双方导师的要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合作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双方导师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自觉遵守学校和合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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