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4-09-11 16:22:30
A A A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愿为医药事业献身,做精神文明建设的使者。

第四条 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规定使用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七条  新生必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及个人档案(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户口迁移证等)按指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有关证件缺失者,将不予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个人档案未提交者,按委托培养学生对待。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假附本人所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除外)。

第八条  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必要的政治教育,业务和身体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如若在复查中发现政治、道德品质、业务或身体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调查核实后,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应届本科生在入学前须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健康复查中,对健康不合格的新生,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我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限期离校。原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治疗,其工资及医疗费用均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职工病假规定处理;由高校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退回原培养学校,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自行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凡属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而病未痊愈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病已治愈者,须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检审查同意后,与新生一起按指定时间报到和办理有关入学手续。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研究生证到学生本人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以《陕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标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累计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履行请假手续,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理论学习阶段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班主任审核、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由导师和班主任签署意见、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班主任、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专业实践阶段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带教老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带教老师审核、科室主任审批;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由导师和带教老师签署意见、科室主任审核,报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备案;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带教老师、科室主任、医院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二级院系和研究生处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外聘导师的研究生请假可由导师委托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包括实践计划)规定的活动,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间累计(每小时计1学时),临床实践阶段按一天旷课8学时计算。

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处学籍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的原因必须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科小组同意,经学生所属培养院系审查,研究生处审核,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对转往外校的,需事先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再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审批。对于外省院校需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要征得有关导师、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四年。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经过所属院系及学校批准者,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超过六周者;

 (二)女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程序按学校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原则须离校回家休养及治疗,其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休学期满仍不符合复学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节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复学、入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入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九)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者;

(十)未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凭批准退学的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学习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半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半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任何单位一般不得抽调其从事与其专业无关的工作(包括出国学习)。如研究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接受抽调或自费出国,一律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学习或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院系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必须通过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复学。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到入学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的安排: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则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毕业学校;入学前是待业人员的,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奖励与处分见《陕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和《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节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响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九节  业与就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时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工作,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手续后,随即终止研究生学籍,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由研究生本人在相应表格中签字确认,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弄虚作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毕业证书。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一个月者,按违约处理。违约费交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须服从国家批准的就业计划,研究生就业由学校学生就业中心统一管理,各院系根据就业工作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具体参见《陕西中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节  定向与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毕业后到所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培养方式。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前办理定向或委托单位、学校和研究生本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中途辍学,一律由委托单位安排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日常管理实行研究生处、学生处、研究生培养院系分级管理模式。研究生处主要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宏观管理工作。研究生根据专业所属教研室(学科组)归属不同院系管理各相关院系根据研究生处的工作安排细化程序并负责实施,负责所辖专业研究生入学、毕业及在校期间各培养环节的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开题、答辩等工作。学生处指导相关院系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学生资助(奖、助、贷的评定和发放)、就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相关院系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处、科级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及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相关院系学生党总支、团总支,负责研究生的党建、团建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相关院系负责所辖专业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各相关院系全面负责所辖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研究生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负责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实施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档案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于当年10月底移交研究生所属院系管理。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结婚,学校不负责结婚住房。已婚者应当晚育,若在校期间怀孕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不办理生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如擅自生育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陕中院办字(2005)第59号和《陕西中医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陕中院办字(2008)第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邮编:712046

版权所有:陕西中医药大学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陕ICP备05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