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招生”),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及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实“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做到标准明确、程序公开、招录公正、竞争公平。
第三条 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列学科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名额不超过该学科专业当年全日制硕士招生总计划的5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学生、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学工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非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授或正高职称专家代表5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年度推免招录工作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确定推免招录计划分配;指导学院组织开展推免招生复试工作;审定推免生录取名单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招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推免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拟定录取计划,统筹资格审核、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学生、学位点工作的负责人和纪委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其他不担任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授或正高职称专家代表7-11人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开展推免生资格审查、面试及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接收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具有推免资格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委托培养的学生),并获得所在学校推免资格。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信念坚定,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身心健康,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七条 学业条件
(一)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重修、不合格。
(二)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
(三)英语水平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或四级成绩高于470分;或雅思不低于5.5分、GRE不低于1000分(5年有效)、托福不低于80分等;或其他语种达到英语相当水平。
(四)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本科专业必须为相应专业类别。
第八条 面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接收程序
第九条 接收流程
(一)正式报名。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填报专业、上传照片等操作。
(二)资格审核与复试通知。学校依政策审核,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学生发送“复试通知”(含时间、地点、方式等)。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复试。
1.方式:各学院组织面试。如需加试其他项目,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报请。
2.内容:
(1)材料审核;
(2)个人简介(含学业、科研、荣誉、规划等);
(3)面试提问(考察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专业知识水平、科学研究创新能力、人文素养等综合素质);
(4)英语或其他语种口语测试。
3.材料要求:
(1)基础材料
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科阶段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
(2)学术与奖励材料
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证明、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语水平证明(大学英语四级、六级、雅思、GRE、托福等成绩单或其他语种证书)。
(3)其他材料
参加社会实践、公益事业等证明;
其他可反映自身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4.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赋分,面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5.公示。各学院按照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拟录取。研究生院复审面试材料,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结果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学校会议审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五)结果报备。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陕西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结果。
(六)接收时间。严格按照“推免服务系统”进度安排执行。
第十条 其他
(一)申请人须保证材料真实,弄虚作假或未经复试、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均不予录取。
(二)逾期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资格作废。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
(三)已被录取的学生,如果在入学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推免录取资格:
1.违犯党纪国法、校规校纪,或受到相关处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不端者。
2.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章 申述程序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校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异议,需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复核小组复核申诉材料,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期内推免招生工作照常推进,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学生评审;涉及重大争议且影响学生权益时,领导小组经集体决策,可局部暂停相关环节,并书面通知受影响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经调查核实后,有漏排漏选则重新排序,不符合条件者除名并依次递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重要事项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公示,确保所有环节可追溯。
第十六条 已入学推免生,一旦发现弄虚做假,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追究违规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推免招生工作中管理松懈、审核不严的学院,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推免生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核减计划的同时问责有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建立实施回避制度,加强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或近亲属推免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和学生应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者,学校将依规依纪对相关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学生取消推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推免招生工作中遇重要情况,须按管理流程及时上报,重要情况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6年推免生招录工作。其他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招录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方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029-3818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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