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10-18 16: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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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已经2022年9月20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23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提高研究生的科研素养与创新能力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成果为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获得的教学科技奖励、发明专利、竞赛获奖、国际会议报告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其他创新成果等。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获得代表性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要求与其学位论文主要成果内容相关,同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 论文、论著

1研究生以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SCISSCIEIA&HCICPCIMEDLINE/IM数据库检索期刊或全国核心期刊或外文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仅发表论文摘要或在期刊增刊发表论文不计入统计。

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所属版次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CSSCI来源期刊》和《CSSCI来源集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核心版》为标准。

2研究生以非第一作者 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篇,3IF5,可为前二作者;IF5,可为前三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陕西中医药大学为作者单位。

3留学生以第一作者、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

4)研究生参与发表论著/教材1部,导师为副主编及以上,陕西中医药大学为作者单位。

2. 教学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排名不限);或获得厅局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一等奖(排名前)或二等奖(排名前)或三等奖(排名前)。若研究生在获奖排名中不为第一,第一获奖人需为导师。所有成果必须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获奖单位。

3. 发明专利

授权项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在发明人中排名前三。

4. 竞赛获奖

1)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赛,获得二等奖的前两名,一等奖的前三名。

2)以第一人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赛、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赛、全国中医药高等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远志杯”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微软“创新杯”陕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

5. 国际会议报告

参加境外与本专业相关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

6. 其他创新性成果

其他创新性成果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作者单位署名陕西中医药大学英文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校本部研究生导师单位署名必须是陕西中医药大学,可加院、所、室名称。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院(所、系)附属医院研究生导师单位署名要求有陕西中医药大学字样例: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附属**医院陕西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院等。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署名参照附属医院。

  研究生在提交答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获得学术成果的正式证明材料(如见刊的论文、著作、专利授权书、获奖证书/批文等),答辩通过后按期毕业,授予学位申请答辩时未能提供相关正式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成果获批单位证明和缴费发票或样刊样稿等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按期毕业,但暂不授予学位,允许其在毕业后3年内按规定获得学术成果后申请学位毕业后3年内仍未按规定提交学术成果的不受理学位申请事宜。

第六条  各类学术成果仅限其中1位署名者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提交使用一次,其他署名者不能重复提交使用。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所属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适用于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生研究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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