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研究生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6-13 1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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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陕中大研办201818号,自20185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加强研究生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愿为医药事业献身,做精神文明建设的使者。

第四条  遵循教育规律,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指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有关证件缺失者,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个人档案未提交者,按委托培养学生对待。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假附本人所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除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应届本科生在入学前须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四)在健康审查中,对健康不合格的新生,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我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限期离校。凡属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而病未痊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病已治愈者,须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检审查同意后,与新生一起按指定时间报到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未提出入学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若在审查中发现政治、道德品质、业务或身体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调查核实后,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若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六)若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

第九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期满,仍不能报到者(超过两周);

(三)已怀孕待产,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四)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

第十条  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申请者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前提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书),由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所在院系报到注册。若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完成其他培养环节。

在校研究生,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期中需要离校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短期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请病假,请病假应有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证明。

理论学习阶段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班主任审核、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二周以内者,由导师和班主任签署意见、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班主任、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专业实践阶段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带教老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带教老师审核、科室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二周以内者,由导师和带教老师签署意见、科室主任审核,报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备案;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带教老师、科室主任、医院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二级院系和研究生院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兼职导师的研究生请假可由导师委托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签字。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因特殊情况的,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科小组同意,经学生所属培养院系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核,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若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对转往外校的,需事先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再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审批。对于外省院校需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要征得有关导师、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我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四年。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经过所属院系及学校批准者,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超过六周者;

(二)女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者,应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休学申请由导师签字、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离校回家休养及治疗。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休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导师、院系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休学期满仍不符合复学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时,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由导师、院系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开除其学籍,不得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负责。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复学、入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入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九)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者;

(十)未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习满一年半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二)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到入学前所在地;

(五)缴费研究生中途退学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费。

第六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我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硕士最长不超过四年(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推迟毕业,必须在每年四月前办理相关手续。

(一)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推迟毕业者,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院系审核后,由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未经同意而不按期答辩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节 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档保存。

第九节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和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的同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需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研究生按时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

第五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工作,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手续后,随即终止研究生学籍,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由研究生本人在相应表格中签字确认,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弄虚作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毕业证书。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一个月者,按违约处理。违约费交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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